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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子陆志鹏:以工程化路径推动数据基础制度落地,助力数据要素高质量发展

发布日期 / 2022-07-11


“原始数据无法规模化高效交易,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,我们对十几年来我国21个数据交易中心和交易所研究发现,基本上都没有办法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,大多数做的是数据服务。”在8日举行的2022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上,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陆志鹏作《以工程化路径推动数据基础制度落地,助力数据要素高质量发展》主题分享,他提到,根据数据要素的不同阶段,可以用成本法、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定价方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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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提到,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当前存在主要4个方面的困境:第一是数据确权难;第二是流通方式无法确定;第三利益分配存在定价难、计量难;第四是存在安全问题。


“数据资源是变动的、分散的、海量的,而数据应用也是变动的、海量的。两者之间连通还非常复杂。”陆志鹏说,数据要素难以规模化流通,也难以确权,进而也就无法定价。



在他看来,核心问题在于,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实际上是一体两面,安全不解决,数据无法流通;要素不解决,价值无法实现。


打破这个“怪圈”,可以从物质研究得到启发:几百年前有人就认为物质是由原子组成的,但是研究原子的时候,原子是不稳定的,而且是带电有风险的,后来科学家经过研究发现,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,分子由原子组成,而分子则是相对比较稳定的状态。


正如分子是一个中间态,从数据字段到数据应用之间,也应该有一种这样的“中间态”,它相对稳定,也好确权,这就是“数据元件”。


陆志鹏说,有了“数据元件”之后,从数据到数据应用的链路也清晰起来,它既解决了安全问题,解决了确权问题,又解决了流通问题,还解决了分配问题。


确权方面


陆志鹏提到“两次分离、三阶段确权”的方法模型。有了“数据元件”,首先可以把信息的人格权和数据的财产权分开,然后又可以把财产权分为所有权和运营权,数据主体和数据持有主体分别对应所有权和用益权,如此,数据的产权归属问题清楚了。


在第一阶段,是“数据资源阶段”,数据主体对数据拥有所有权,持有主体对数据有运营权,整体来说,主体比较多元;到了第二阶段,是“数据元件阶段”,有了一个数据运营商或运营中心,把数据归集起来脱敏,联合开发商一起加工成“数据元件”,此时,数据元件的所有权就两个,一个是元件开发商,一个是数据的运营商,或者叫数据运营主体,这个组织架构运营主体希望是一个事业单位,具备公信力,数据也从多所有主体变成双所有主体;到了第三个阶段,即“数据产品阶段”,就是数据产品商把“数据元件”买走之后加工成产品,此时数据产品主体的所有权就成了单一主体。经过这三个阶段,把多主体变成两主体,再把两主体变成单一主体,解决了确权问题。


流通交易方面


陆志鹏认为,原始数据无法规模化高效交易,目前成立的数据交易厂商大多数做的是数据服务。如果把数据加工成“数据元件”,由数据元件在数据要素网络上进行流通,再基于区块链进行交易,大大地提高了安全和效率,也提高了它的可监管性。




那么,如何进行定价和分配?根据从资源阶段到元件阶段再到产品阶段不同,资源阶段的定价,以规模为基础,成本法为主进行定价,即采集数据和保存数据花了多少成本,就按成本定价;元件阶段的定价,因为数据元件是对数据经过脱敏加工的一个初级产品,含有信息量,有一定的价值,此时就以价值为基础,以收益法为主进行定价;产品阶段的定价,以需求为基础,市场化进行定价,“成本法、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定价方法,在三个阶段发挥定价作用,使整个分配得到了有序地解决。”陆志鹏说。


安全方面


通过数据元件,数据存储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中。陆志鹏还指出,现在我国的数据存储分两大类,一类是政府数据,存在政府的数据中心中,数据往往进去出不来,还有一类社会数据,是存放在社会数据中心。“政府的数据中心只进不出,社会的数据中心是大进大出。”陆志鹏说,现在,这两个数据中心之间,也有了缓冲的区域,可进可出,可控制地进,可控制地出,还能进行监管。



原文题目:《数据要素交易难?中国电子陆志鹏:有三种定价方法》

文章来源:南方周报、南方+客户端

记者:郜小平 石磊